常見問題

本基金主要資助住宅樓宇、商業樓宇、工業樓宇,及綜合樓宇及其鄰近附屬設施的公用地方,進行屋宇設備改善工程,以提升其能源效益表現。

樓宇公用屋宇設備節能改善工程包括:

  • 照明系統
  • 空調系統
  • 升降機及自動電梯
  • 電力(如水泵等)

另外,計劃亦涵蓋下列能提升能源效益之工程:

  • 重新校驗
  • 實施智能 / 資訊科技技術

「重新校驗」是一個具有成本效益的系統檢測過程,用作定期檢查既有建築物的屋宇設備裝置的性能。此過程可找出一些在運作上可提升效能的措施,而這些措施能有效地節約能源,例如調校空調系統的設定或控制。

最常見的例子是安裝監測及控制屋宇設備裝置的系統。

在中電供電範圍內的住宅樓宇、商業樓宇、工業樓宇或綜合樓宇,及其鄰近附屬設施均符合申請資格。

  1. 中電供電範圍外的樓宇
  2. 政府名下擁有及運作的樓宇(例如:政府合署)

  1. 業主立案法團(已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註冊)
  2. 業主組織(例如業主委員會)
  3. 居民組織(例如互助委員會)

沒有上述業主立案法團或其他業主組織之商業樓宇、工業樓宇或綜合樓宇,其業主亦可以提交申請。

於特殊情況下,並取得該樓宇相關業主的同意書或授權處理樓宇相關事宜,申請人可為非業主,例如物業管理公司,但須事先得到中電 / 評審委員會批准,並可提交樓宇相關公用地方的登記電力賬戶號碼用作透過扣減電費方式發放資助。

a) 如樓宇是由多名業主擁有但並沒有成立以上組織,亦可以委任一位獲所有業主授權的業主以申請人的身份,代表樓宇的全體業主提交申請。申請人必須提供以下文件:

  1. 能證明其樓宇業主身份;及
  2. 所有業主授權作代表申請的文件。

b) 由單一業主擁有的商業、工業樓宇及綜合樓宇,其業主亦可以以申請人的身份提交申請。

c)物業管理公司或「合資格服務提供者」,亦可在申請人授權的情況下代表申請人提交申請。

符合以下條件的樓宇會獲優先考慮:

  1. 由多名業主擁有的樓宇;
  2. 進行的改善工程具較高節能成效;
  3. 樓齡較高;
  4. 以往的申請有良好的執行記錄;
  5. 已完成能源審計或同類型評估/已申請參加綠建環評的綜合評估計劃或自選評估計劃內的能源使用類別;
  6. 完成的工程項目可供公眾參觀或作示範用途;
  7. 新裝置具有可達致顯著的額外節能成效之系統 / 技術,例如變速器、逆變器或同類型的技術;
  8. 於上述項目7的新裝置中,系統 / 技術亦具有電壓驟降過渡裝置或自動重啟功能。

可以,申請機構/申請人可就不同類型的工程項目或樓宇的不同部份,提交申請。

更換屋宇設備項目的資助金額,將視乎樓宇類別、設備種類及工程期長短而定,資助比例佔工程費用一成至五成不等。資助只適用於與節能有關之工程部分以及聘用合資格服務提供者方面(若有聘用)的開支。

重新校驗項目及為樓宇安裝智能設備的資助金額,將按其節省的電量及工程期長短而計算。節省的電量越高而工程期越短,所獲的資助金額便越高。

整個項目須於獲得原則性批核或最終資助批核當日起(以較早者計算)二十四個月內完成才能獲發資助。如整個項目能於申請批核後九個月內或十八個月內完成,可獲較高資助額。有關詳情及不同樓宇類別的資助額上限,請參閱《申請指引》內的表 2.4。

對於10萬港元或以下開支的更換屋宇設備工程(不包括聘請合資格服務提供者的支出),項目中聘請合資格服務提供者的支出將獲全數資助,上限為1萬港元。有關申請並須獲得中電/中電綠適樓宇基評審委員會審批。

屋宇設備裝置的經常性維修保養及營運開支,將不在這個資助計劃內獲得資助。

如申請項目已獲得其他資助,申請機構/申請人可以同時向本基金提出申請,但最終獲得的資助額將會扣除從其他資助計劃獲取的資助額。

可以,但需提出充份理據。有關申請將交由中電/中電綠適樓宇基金評審委員會審批。

申請機構/申請人應將所需的保險費用納入項目預算中,資助額包括合理的保險費用。中電及中電綠適樓宇基金評審委員會均不會就項目資助範圍以外的開支(包括任何索償)負上財務或其他責任,本基金亦不會撥款支付此等開支。

申請發放資助所需的文件包括(工程項目及「合資格服務提供者」(若有聘用)適用) –

  • 申請機構/申請人同意聘用承辦商的會議記錄副本;
  • 申請機構/申請人與所聘用承辦商簽訂的合約副本;
  • 發票及收據副本;
  • 申請機構/申請人應檢視項目的負責人是否已更改,並提交有關資料;
  • 申請機構/申請人應檢視「合資格服務提供者」(若有聘用)是否已更改,並提交有關資料,包括 –
    • 申請表中要求遞交的資料;
    • 資歷文件。 [註解i]
  • 清晰完工相片;
  • 《申請指引》規定須遞交以下資料 –
    • 第5.5項要求於項目完成後及申請發放最後一期資助款項前遞交完成報告書。

中電將按個別情況,有機會要求申請機構/申請人遞交其他有關資料。

註解 :

     i. 「合資格服務提供者」須符合申請指引第2.10.1項的專業資格要求。

資助會以「先支付,後發還」模式發放,即受資助機構/人士須先支付有關開支,再由基金發還資助金額。獲資助機構/人士可向中電提交建議款項發放時間表以作考慮,除了最後一期的10%餘款外,最多可額外安排另外兩期發放資助款項。

基金的資助會以「先支付,後發還」模式發放,即受資助機構/人士須先支付工程開支,再由中電發還資助金額。

申請機構/申請人須於申請表格內填寫建議款項發放時間表,以供中電/中電綠適樓宇基金評審委員會考慮。款項最終將會按中電/評審委員會批核的時間表發放。受資助機構/人士於申請發還款項時,需提交所需證明文件。如提交的證明文件清晰無誤,我們會在約45個工作天內完成發放資助申請審批,並向申請機構/申請人發放資助金額。

申請機構/申請人可選擇是否聘請「合資格服務提供者」協助提交申請,而「合資格服務提供者」必須為根據《建築物能源效益條例》(第 610 章)註冊的能源效益評核人。

「合資格服務提供者」需負責核證有關項目的涵蓋範圍(包括成本效益的理據)、監察採購資本物品、物品及服務、督導有關項目、每月提交一次工作進度匯報予中電,以及就完成報告書進行核證。

若申請機構 / 申請人已僱用註冊的能源效益評核人,亦可委派該註冊的能源效益評核人為合資格服務提供者。

請留意,無論申請機構 / 申請人選擇是否委聘合資格服務提供者,申請機構 / 申請人均須確保新裝置符合《建築物能源效益條例》所訂明的能源效益標準。

在中電綠適樓宇基金申請表中,「合資格服務提供者」必需申報與工程項目承辦商的關係,以供中電/中電綠適樓宇基金評審委員會考慮。

若物業管理公司現時已聘用「合資格服務提供者」,並就申請資助的工程項目提供相關服務,預期這項服務可獲得資助的機會將會不大。

由於聘請多於一名「合資格服務提供者」會提高了工程項目的開支,因此申請機構/申請人需提出充份理據以供中電/中電綠適樓宇基金評審委員會考慮。

如在項目進行途中轉換「合資格服務提供者」,需事先獲得中電/中電綠適樓宇基金評審委員會批准。

申請機構/申請人的工程項目承辦商應該根據工程項目的性質,為該項工程及參與的員工購買合適的保險。,申請機構/申請人應確保承辦商能提交有關保單作證明。

  • 申請機構/申請人在聘請「合資格服務提供者」時,毋須符合最低招標數目的規定。

  • 申請機構/申請人可自行進行招標,或由「合資格服務提供者」進行招標,以聘請工程公司進行工程。但兩者都需要符合最低招標數目的規定。
  • 若工程項目超過港幣5,000元但少於港幣10,000元,須取得兩份或以上的標書;若工程項目超過港幣10,000元但少於港幣200,000元,須取得三份或以上的標書;若工程項目超過港幣200,000元,須取得五份或以上的標書。[註解i] 

  • 在這情況下,可以由顧問公司或申請機構/申請人進行招標,以聘請工程公司進行工程。但兩者都需要符合最低招標數目的規定。      

註解 :

    i.  本基金只接受十二個月工程保固期,如標書(總額)包括了多於十二個月保固期,申請機構/申請人必須要求承辦商提供十二個月以後的保固價目,該額外的保固期支出將不獲資助。

   ii.  除標書外,由供應商遞交的報價單亦會被考慮,但須提交能證明所有供應商是於同一時間被邀請提交報價單的文件(例如:電郵、傳真)。

任何更改資助額的申請,需經中電/中電綠適樓宇基金評審委員會審批,並需有充份的理據支持。為免任何非必要的延誤,我們建議申請機構/申請人在招標時應為標書訂下充裕的有效時限。

申請機構/申請人應盡責任及最大努力以符合此要求。為避免發生這種情況,我們建議申請機構/申請人邀請超過指定數目的供應商提交標書,亦建議申請機構/申請人在招標時,除刊登報章作投標邀請外,亦應發出邀請函予合適的供應商參與投標,例如當申請機構/申請人進行升降機或自動梯改裝工程的招標程序時,可參考機電工程署網頁(http://www.emsd.gov.hk/emsd/chi/pps/le_pub_mpr.shtml)公佈的升降機及自動梯承辦商登記名冊,選擇足夠及合適的供應商參與投標。如供應商無意遞交標書,申請機構/申請人應取得供應商惋拒投標的回函,並提交中電以作證明。中電/評審委員會具最終批核申請的決定權。

申請機構/申請人如欲選用報價以外的供應商,申請機構/申請人須再重新招標,並再重新提交申請,而該重新提交的申請將被視作新申請處理。

申請機構/申請人須注意,審批申請時,不論最終獲選的供應商屬誰,都會以節能部份報價最低供應商的價格作為審批資助金額的基準。

此情況下,申請機構/人士須提出不採用最低報價標書供應商的充分理據,以供中電/中電綠適樓宇基金評審委員會考慮。

此計劃的目的是以公開、公平及問責方式資助業主。申請機構/申請人毋須於申請表及相關文件中提及任何牌子或型號。

由於只有能提升能源效益的裝置方能獲得資助,申請機構/申請人必須提供細項款額,中電/中電綠適樓宇基金評審委員會必須評估每一細項的性質是否符合本基金的目的,並對每一細項審批保留最終決定權。

備註:

供應商須於標書文件內列明與節能部份有關的每一細項的單位成本及數量,以供中電/評審委員會作為資助審批的參考。若所收到的標書文件內並未有列明與節能部份有關的每一細項的單位成本及數量,該文件將會被視為不合格的標書,若申請機構/申請人選用該些被視為不合格標書的供應商,將不獲資助。

在申請機構/申請人已提交所需資料的情況下,申請機構/申請人一般會在提交申請後一至三個月內收到申請結果的通知。但確實時間需視乎中電綠適樓宇基金的結餘狀況。

可以,但必須獲得中電/中電綠適樓宇基金評審委員會同意。同時,資助額亦可能會因應更改的內容而變更。

可以,但必須獲得中電/中電綠適樓宇基金評審委員會同意。同時,資助額亦可能會因應更改的內容而變更。

獲資助機構改選一般來說不會對資助構成影響。但如有關的改選會改變項目的負責人,或影響項目的進度,則需先徵得中電/中電綠適樓宇基金評審委員會的同意,方能繼續獲得資助。

申請機構/申請人可提交多次申請,但不同的申請須涉及不同類型的項目或不同樓宇的部份。

對於之前被拒絕的申請,若申請機構/申請人須大幅修改有關項目,或能夠提出新的資料,以解答中電/評審委員會較早前提出的意見,方可重新提交申請。申請機構/申請人重新提交申請時,須清楚列明前後兩宗申請有何分別。經修訂的申請會視作全新的申請,並按照《申請指引》所列的評審程序處理。

所有申請將由中電負責處理。

資助金額少於五十萬港元的申請,將由中電審批。

資助金額相等於五十萬港元或以上的申請,將由評審委員會審批。評審委員會是由來自不同界別關注推動能源效益的社會人士所組成。

項目在推行期間帶來的收入,包括銷售產品所得款項及資助款項中尚未動用的現金所賺取的利息,須撥入項目的帳目內。

返回頁頂